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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最新最全购房政策(2025年7月4日整理最新版)

发布于:2025-07-10 14:32:45 作者: 阅读:

一、青岛最新房贷利率和首付比例

首套纯商贷:3.05%,首付15%;LPR(当前3.50%-45基点)

二套纯商贷:3.05%,首付15%;LPR(当前3.50%-45基点)

三套纯商贷:3.50%,首付30%(逐笔逐议,多子女家庭可核减一套或前两套均无贷款可按二套计算)

首套组合贷:3.05%+2.6%,首付15%

二套组合贷:3.05%+3.075%,首付15%

首套公积金:五年以上2.6%,首付15%

二套公积金:五年以上3.075%,首付15%
首套认定标准:按区市认房不认贷。首套认定范围由全市缩小至区(市),即居民家庭,商贷只要在购房所在区(市)无房,即可认定为首套房;二孩及以上家庭新购住房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时,如非首套房,在住房套数认定时核减一套住房

二、青岛限购限售政策

限购:在青岛买房,限购政策已全面取消,全域不限购。

限售:商品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即可上市交易。

三、公积金贷款政策

申请条件:公积金缴纳满半年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申贷年限:男性不超过68岁,女性不超过63岁,或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5年。二手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不超过50年。首付比例:首套、二套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15%。

贷款额度:

双缴存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单缴存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一定比例上浮:

1.购买我市商品房现房,额度可上浮10%;

2.多子女家庭购买我市自住住房,额度可上浮30%;

3.购买我市新建商品住房为高品质住宅或绿色住宅的,额度可上浮30%;

4.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正常缴存满2年的,在我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内上浮10%。

各项额度上浮政策支持叠加使用,叠加后双缴存职工家庭最高限额为170万元,单缴存职工家庭最高限额为110万元

贷款利率:首套利率为2.85%,二套利率为3.325%。2023年9月青岛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可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并且范围放宽至购房人及其直系亲属,这也就意味着我们可以提取父母的公积金用来支付首付。当然前提是购房新房才可以。

青岛目前已经支持商业贷款转成公积金贷款:申请办理“商转公”业务的职工家庭,可选择将原商业贷款的一部分转为公积金贷款,形成“商转组合”贷款,无需自筹资金偿还原商业贷款余额与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差额部分。职工的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应不超过所购房屋当前评估价值的70%。

四落户政策

青岛取消落户门槛,全市范围内可租房落户。稳定居住落户由城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扩大至全市范围,在城镇租赁房屋居住并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和居住登记的人员,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无合法产权房屋的,在房屋租赁期间可以申请本人及其近亲属在城镇其他近亲属家庭户或者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城镇社区集体户落户。

五、税费政策

所有商品房,取得房产证就可上市交易,但如果房产证不满两年,交易需要额外交总房款5.3%的增值税,其他税费不变。个税:征收总房款的2%,房产证满五唯一,可减免。契税:140平以下,1%;140平以上,首套1.5%,二套是2%;三套3%。增值税:房产证不满2年,约总房款的5.3%;房产证满2年,减免。

六、公共维修基金:不带电梯 51 元 /㎡,带电梯 133 元 /㎡。

七、个税退税政策

为继续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如下:一、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二、所称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三、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八、青岛以旧换新政策

1、4月15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2、青岛全市共1200套,城阳187套,先换先得

3、被收购二手房龄不超过20年(自房产证登记的竣工日期起)

4、卖旧必须买新:新房的面积必须大于旧房的面积或者新房的总价必须大于旧房的收购价格

5、全城通换,全城通购(如:城阳的房子也可以换李沧的)

6、二手房评估价格由指定的三家评估公司同步评估,取中间评估价格与换房人协商

7、五一假期过后上线以旧换新模块,可以上传资料

8、换房人先和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开发商为换房人出具以旧换新销售承诺书→登录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住房以旧换新模块上传相应资料→收购主体对二手房进行评估→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收购主体,换房人、开发商签订三方协议→开发商和换房人办理网签→收购主体和换房人办理银行贷款和抵押登记→收购主体和贷款银行打款给换房人用于支付新房购房款。

九、青年人才购房券

2024 年 11 月 11 日至 2025 年 11月 10 日,对符合一次性安家费发放条件的博士、硕士研究生,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家庭唯一住房)的,在分别给予 15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安家费的基础上,再分别按照博士 10 万元、硕士 5 万元标准发放有效期为一年的购房券。

十、二孩三孩购房补贴

1、25年4月1日—26年6月30日购买新房享受补贴(含产权型人才住房)

2、夫妻双方必须有一方是青岛户籍且子女必须为青岛户籍

3、二胎家庭,二孩的出生日期必须在16年1月1号之后,三孩的出生日期必须在21年5月31号之后

4、二孩家庭补贴5万,三孩家庭补贴10万,货币补贴

5、每个家庭只享受一次多子女补贴(不管买几套)

6、申领补贴截止日期26年7月31日

十一、产权型人才住房申请

取消全日制学历限制,人才住房分配对象调整为:1.是具有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或在我市创新创业并做出贡献的各类全职工作人才;2.是已在青落户并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3.是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租赁型人才住房)。

十二、保障性住房申请

(一)、条件宽松。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进一步优化调整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限制标准由不超过13平方米调整为不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申请家庭持有的农村宅基地面积,不计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相关统计年鉴显示,青岛市城镇居民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为35.3平方米。

(二)、闭环管理。

2025年3月24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印发《关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房源使用和管理,明确退出方式、回购价格、实施程序、规范使用、腾退收购等内容,建立健全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封闭管理制度。

一、流转回购循环使用,配套车位可销售办证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车位按照上级有关规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严格的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转为商品住房上市交易。为实现房源的封闭管理,同时统筹考虑部分购房家庭房屋变现、房源跨区调整等实际需求,我市创新封闭管理机制,支持购房家庭通过轮候库内挂牌流转或政府回购的方式实现房源的循环使用。

同时,保障性住房配套车位也可销售办证,不动产权证记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车位”,可随住房流转或申请原价回购,实现了配套车位的封闭循环使用。

二、回购价格计息折旧,真正实现惠民利民

《通知》确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流转价格,在回购价格的基础上由轮候库内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回购价格按照原购房价款加利息、减房屋折旧的方式进行核算。其中,原购房价款利息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和持有年限计算,不计复利;房屋折旧额以原购房价款为基数,按照每年1%计算。

按照人民银行现行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5%、折旧率1%计算,回购价款每年可稳定增长0.5%。例如,在京口路项目购买一套总价100万元的保障性住房,并于办理不动产权证5年后申请回购,此时的回购价格将为102.5万元,累计增值2.5万元,折合每年5000元。这种综合考量购房资金成本和房屋正常折旧的定价方式,更多考虑了购房人的实际利益,确保在房源退出时不受市场房价影响,同时也能够实现一定程度的“保值增值”,为全市广大工薪群体吃下一颗政策“定心丸”。

三、流转回购条件宽松,房源退出政府兜底

轮候库内挂牌流转的条件为购房家庭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并经共同申购家庭的成员同意,即可转让给轮候库内符合条件的家庭。内部流转除限定转让对象外,不限制房源持有时间,大大降低了房源退出的难度。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办理不动产权证之日起满3年后,购房家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由政府指定的实施主体回购:

一是挂牌转让满1年后确无人购买的;

二是因工作调动全体家庭成员户籍迁往外地的;

三是家庭成员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重大疾病确需筹措医疗费用的;

四是因人民法院司法处置要求回购的;

五是因婚姻或继承等原因一个家庭持有两套以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四、依法继承不受限制,弄虚作假腾退收回

《通知》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依法继承,因继承、离婚析产、夫妻财产约定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权利人或继承人可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确认未享受过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或未持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便可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市住房保障部门意见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房屋性质不变。

申请人采取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获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资格的,取消其申购资格并收回房屋,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收回价格按照原购房价款减房屋折旧计算,不再考虑利息因素。同时,因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实现抵押权而对房屋进行处置的,或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需对房屋所有权进行处置的,产权人应腾退房屋,由实施主体收回或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价格管理。

一、定价范围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规定实施封闭管理,面向符合配售条件的人群配售的保障性住房。

二、配售价格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配售价格包括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配售价格按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

三、价格构成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基准价格由成本、利润和税金构成。

(一)成本

成本由开发经营单位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测算,报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定。成本主要包括:

1.划拨土地取得成本。在土地使用权划拨过程中,用地单位需要缴纳的因土地取得发生的房屋征收补偿、土地收回收购补偿等相关费用。

2.前期工程费。项目开发的筹建、规划、申请报告编制、工程设计、工程勘察、工程测绘、工程监理、招标代理服务、造价咨询等前期费用。

3.工程费用。列入施工图预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地规划红线范围以内,按照批准的规划要求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和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以及室外总体工程费用。

4.财务费用。是指为开发建设保障性住房项目筹措建设资金所发生的融资费用、银行贷款利息、政府专项债款利息等支出。

5.其他符合有关规定的成本费用支出。

6.管理费。以前列1至5项费用之和为基数,按2%计取。

(二)利润

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成本所列1至5项成本之和为基数,不超过3%。

(三)税金

按国家规定税目和税率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计算。

(四)不计成本项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成本:

1.应由政府负责建设的与保障性住房项目直接相关的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托幼、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相关建设投入不得计入保障性住房成本。

2.建设单位留用的管理用房的工程费用及其分摊的各种费用。

3.经批准建设的经营性用房成本不得计入保障性住房成本,其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4.开发经营单位各类与住房开发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5.按规定应减免的费用。

6.其他不应计入成本的费用。

(五)冲减成本项

开发经营单位获得与开发建设保障性住房项目相关的各类政府奖励、补助资金,应当冲减总成本。

四、定价程序

(一)成本资料提供

开发经营单位申请配售价格时,应当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提供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1.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申报函;

2.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售前应取得的合法性要件;

3.建设工程项目所需的完整财务资料;

4.经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建设成本测算报告;

5.需要报送的其他成本资料。

(二)成本审核及公示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成本,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确定配售价格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公示成本、利润和税金确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基准价格并向社会公布。开发经营单位根据批准的基准价格,按楼层、朝向、户型和楼幢位置等因素,在不高于15%的幅度内,确定每套住房的配售价格,但平均配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

五、价格行为

(一)明码标价

开发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明码标价,将每套住房具体配售价格及其它必要信息在售楼处公示。

(二)收费规定

开发经营单位销售保障性住房,不得违反规定在房价外加收其他费用。

(三)成本约束

开发经营单位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强化成本约束机制。同时开发建设多个项目的,成本和收支应当按项目单独核算。

(四)监督检查

开发经营单位违反本通知价格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其他

本通知适用范围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配售价格由当地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等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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